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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
  • 一、责任清单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事项备    注
    1负责编制、执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并进行企业调度管理与服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
        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企业自来水、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的综合协调工作;
        指导企业开展上市、融资、品牌创建、人才引进、向上争资、转型升级、设备引进、技术改造、发明创造、服务外包等工作;
        指导企业创建技术中心、研究中心、科研站所等;
        负责园区内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促进工作;
        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参与协调环境保护;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企业稳定工作。
       
       
    《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园区工业集中区工作委员会园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编委发[2013]45号)第二大条内设机构第二小点经济发展局
    2负责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搭建。负责搭建企业家内部交流采购平台,指导区域内企业配套采购;
        负责推进产学研结合、科研成果产业化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相关科技重大专项;
        负责园区向上争资、品牌创建;
        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
    3承担园区产业运行资料管理、统计以及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工作。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核,送县统计局加盖公章进行最终批复;
        指导园区企业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承担产业运行资料管理;
        负责联系协调电力局、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工信部门、发改部门、科技部门、住房公积金等职能部门。
    4监督管理园区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承担园区内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
        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参与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参与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参与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承办安委会交办的会议、重要活动及其他工作。
    《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园区工业集中区工作委员会园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编委发[2013]45号)第二大条内设机构第二小点经济发展局
    5负责园区企业向上争资项目审核和推荐上报。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审查,工业地产标准厂房项目确认,中小微企业认定,负责工信系统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负责工信系统、科技系统、发改系统、创业富民系统向上争资项目审核,推荐上报。《中共宁乡县委 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园区工业集中区管理体制及职能权限的意见》(宁发[2014]11号)附件一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 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商品交易市场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负责辖区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协调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承担县局登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抽查和异常企业的监管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专业市场党建工作,非公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负责商标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培育和推荐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指导广告业发展。

    依法监督管理商标,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培育和推荐驰名商标及湖南省著名商标工作,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对商标所有人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的监管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承担商标使用、印制行为的监管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承担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承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违法广告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指导、筹备县广告协会成立。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 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以及食品、广告等各类行政审批。

    承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不含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冠宁乡县企业名称、冠长沙长沙市企业名称且住所在宁乡县的市场主体名称核准工作。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承担户外广告登记、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审批工作。承担食品流通许可审批工作。承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统计、分析工作。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局本级行政听证、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相关法制宣传、培训工作。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调查研究市场主体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拟订市场主体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提出本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负责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应急处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处理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调解消费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负责记录、受理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分流、转办、督办、反馈。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提供政策咨询。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负责网络商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承担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络监测和巡查工作。指导各类网络市场培育发展。承担计算机信息数据分析、信息咨询工作。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各类违法直销和传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查处食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各类违法直销和传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除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案件。负责查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承担专项重大执法行动。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机构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负责全县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实施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抽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检查,负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负责落实县级食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年审管理工作;负责县内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督促企业实施食品安全召回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全县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以及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对全县食品生产企业投诉的处理、回复及调解工作;负责全县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生产领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负责处理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

    制定辖区内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负责统一管理辖区内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标准化战略,组织地方标准和技术标准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依法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建设和管理全县法人数据库,负责全县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

    拟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组织制修订地方标准和技术标准文件负责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负责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价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推进商品条码工作承担全县法人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事 项

     

    1

    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以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以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和执法规范性文件。

    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


    2

     

    制定园林绿化管理制度;负责园区园林绿化管理;负责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审批。

     

     

    负责园区范围内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许可。

    负责公园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项目审查。

    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和管理。


    协助省级园林县城创建、复查工作。

    负责查处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

    负责查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

    负责查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

    3

    负责查处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负责查处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

    负责查处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行为。

    负责园区生活垃圾运输监督管理。

    负责园区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4

    负责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随意倾倒、堆放或抛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卫生以及未经核准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等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负责查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涂写、刻画、吊挂、店外经营作业、堆物等破坏公共卫生环境影响区容区貌的行为。

    负责查处损坏园区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

    负责查处未经批准在园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负责查处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等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协助查处园区餐厨垃圾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收集、存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负责查处在园区公厕内乱丢垃圾、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等违反城市公厕管理规定的行为。

    5

    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负责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负责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行为。

    负责查处擅自占用、挖掘及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

    负责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负责查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

    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在场外、店外的无照经营行为。


    6

    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负责查处虽不需要办理执照,但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的行为。


    负责查处虽领有执照,但不按照规定地点乱摆摊担、店外经营或者店外作业的行为。


    负责查处擅自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未按批准登记的地点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负责查处户外乱贴乱画广告、残缺破损广告、已过规定设置期限广告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负责园区规划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制证和发证等工作。

    负责查处园区人行道上违法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7

    负责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

    负责查处园区人行道上车辆乱停乱放等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负责受理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应诉和行政复议。

    8

    负责查处违反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9

    负责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



    10

    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









    11

    负责查处违法公安交通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




    12

    负责受理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应诉和行政复议。

     



     

     



    一、部门职责
    负责全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
          负责全区工业项目的规划、发改、建设、人防、联验审批,并负责全区项目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调度指导、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及行业监督等工作;承担区内建设工程的计划、评估论证、安全质检;负责区内水、电、汽、园林绿化、人防工程等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负责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全区城乡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负责组织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审查、评审、上报审批工作。
    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评审工作。
    负责拟定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
    负责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参与对经济发展和城市布局影响较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及建设时序的确定工作。
    参与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选址工作。
    参与拟定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负责审核工业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负责审核工业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负责全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
          负责全区工业项目的规划、发改、建设、人防、联验审批,并负责全区项目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调度指导、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及行业监督等工作;承担区内建设工程的计划、评估论证、安全质检;负责区内水、电、汽、园林绿化、人防工程等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负责审核工业项目的各项规划技术指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负责广告规划管理。
    负责临时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
    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建设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罚建议,监督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违法建设的处罚。
    负责不按期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依法组织全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的告知、公示、公布与听证。
    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放线。
    负责组织全区项目工程的规划验收。
    负责市政管线数据的收集和“电子—张图”系统市政数据的完善。
    负责城乡规划地理信息资源和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管理。
    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兼顾人防审批。
    负责全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
          负责全区工业项目的规划、发改、建设、人防、联验审批,并负责全区项目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调度指导、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及行业监督等工作;承担区内建设工程的计划、评估论证、安全质检;负责区内水、电、汽、园林绿化、人防工程等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负责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负责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负责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管理。
    参与园区供水、排水、污水、照明等其他管线的专业规划编制。
    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审批与管理工作。
    参与市政工程验收。
    负责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负责园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设置、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
    推行燃气行业服务质量标准,监督检查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参与燃气价格及行业内其他有关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负责园区供水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参与园区供水发展规划的制定,

    贯彻落实国家水质标准,并负责对供水企业水质进行检测、监督和管理。

    负责全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
          负责全区工业项目的规划、发改、建设、人防、联验审批,并负责全区项目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调度指导、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及行业监督等工作;承担区内建设工程的计划、评估论证、安全质检;负责区内水、电、汽、园林绿化、人防工程等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参与水价改革工作。
    监督供水企业的社会服务,接受和处理市民对供水水质和服务的投诉。
    负责对园区供水工程方案的审查工作。

    负责园区排水行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承担园区排水行业管理、

    社会监督投诉受理、

    排水许可管理、污水处理厂监管等职能。

    负责园区的园区节水管理,参与制定节水规划。指导节水技术、

    节水型器具、设备的推广和运用。

    指导园区节水宣传,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

    节水型单位的创建工作,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负责临时挖掘和占用公共场地、街道两侧和园区道路的审批;

    负责临时挖掘和占用公共场地、街道两侧和园区道路施工过程监管。

    负责依附于园区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负责依附于园区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管。

    贯彻落实有关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

    推进建筑业向现代化发展,引导建筑企业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机制,

    强化经营风险和资质品牌的管理。

    参与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评审及质量验收、备案。
    参与房屋建筑附属工程监督管理。
    负责全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
          负责全区工业项目的规划、发改、建设、人防、联验审批,并负责全区项目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调度指导、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及行业监督等工作;承担区内建设工程的计划、评估论证、安全质检;负责区内水、电、汽、园林绿化、人防工程等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牵头组织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工作。
    负责建设市场行政执法审查监管工作。
    对全区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备案。
    对全区政府性合同进行管理并备案。
    负责建设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
    负责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
    负责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代收、上解。
    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协助办理资金返退手续。
    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管理;检查、监督、各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负责政府投资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查。

    承担全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责任。

    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指导服务和建设管理。

    负责全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
          负责全区工业项目的规划、发改、建设、人防、联验审批,并负责全区项目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调度指导、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及行业监督等工作;承担区内建设工程的计划、评估论证、安全质检;负责区内水、电、汽、园林绿化、人防工程等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监管
    负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行为。
    协调配合各部门对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混凝土生产等行业的监管。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监理合同备案。
    指导建设工程有形建筑市场。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含劳务合同)备案。
    负责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负责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备案。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争议、合同及结算纠纷调解。
    负责全区受监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负责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贯彻执行,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全区受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和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负责全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
          负责全区工业项目的规划、发改、建设、人防、联验审批,并负责全区项目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调度指导、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及行业监督等工作;承担区内建设工程的计划、评估论证、安全质检;负责区内水、电、汽、园林绿化、人防工程等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受监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负责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负责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区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灾防损工作。
    负责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使用登记、注销工作。
    负责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负责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建设科技进步。
    牵头推进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
    承担监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责任。
    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负责全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
          负责全区工业项目的规划、发改、建设、人防、联验审批,并负责全区项目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调度指导、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及行业监督等工作;承担区内建设工程的计划、评估论证、安全质检;负责区内水、电、汽、园林绿化、人防工程等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核查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式的确认
    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和施工单项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招标管理权限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代建项目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审查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含年检)
    项目代建制管理和代建方式明确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价
    非重大和非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5年本)》中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负责全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
          负责全区工业项目的规划、发改、建设、人防、联验审批,并负责全区项目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调度指导、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及行业监督等工作;承担区内建设工程的计划、评估论证、安全质检;负责区内水、电、汽、园林绿化、人防工程等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政府出资项目的立项及可研批复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区县(市)除楼堂馆所项目外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

    概算(除市政、交通、水利项目以外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审批〔0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02.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03.政府出资的楼堂所项目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设计概算的审查

    (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1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统计   、分析、转让和处置以及产权纠纷调处与行政仲裁;负责产权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1、监督管理园区管委会和下属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组织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2、参与拟订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


    3、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宁乡高新区环保分局责任清单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事项备注
    1环境纠纷及信访投诉的调处承担对环境污染纠纷和投诉的调查处理。
    2现场监管严格按照执法计划进行现场监管并组织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打击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3环境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完成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4环保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协助辖区内企业节能减排项目申报,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示范园区创建等工作;负责环保先进技术推广,指导环保产业发展。
        负责协助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上市核查等工作。
       

    5协助招商引资工作,对招商项目做好前期评估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事先环境评估,提供审批服务。
    6协助辖区内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升级达标、企业产品认证等工作协助提供企业上市核查、升级达标、产品认证所需资料、文件。
    7协调辖区内企业排污权交易,开展环境信用登记评价工作指导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开展环境信用登记评价
    8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监管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企业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监管。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招商引资

    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统筹和组织内、外资金和项目的引进工作。


    广泛收集和储备投资信息,组建招商信息资源库并跟进项目最终实现项目签约落地。

    负责招商引资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提升高新区对优质项目和投资商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组织对高新区现有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形式多样的包装,并对重点对象区域和受众进行推介宣传。

    负责省、市、县各级商务部门的基础信息、考核指标提供等工作。

    2

    开放型经济

    负责完成市对园区内资、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等指标的目标任务。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登记表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
    1负责金洲新区企业招工人社分局
    《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金洲新区工业集中区工作委员会金洲新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编委发[2013]45号)第二大条内设机构第二小点经济发展局
    经济发展局协助企业招工
    2负责金洲新区企业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产业项目考核结算财政分局
    《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金洲新区工业集中区工作委员会金洲新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编委发[2013]45号)第二大条内设机构第二小点经济发展局
    招商合作局
    国土分局
    经济发展局协助对入园企业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产业项目考核结算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渣土管理

    交运局

    负责对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进行审查,严格经营许可;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GPS安装及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超限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某工程车未取得渣土准运证,挂靠在一家无工程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某日张某驾驶该工程车在主园区装载工程渣土行车至某建筑工地外200米左右被城市管理部门查获,该车车身有大量泥土。经调查,该车辆未办理道路通行证,存在超载的嫌疑,建筑工地未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致使渣土车出工地沾有大量泥土,污染路面。城市管理部门将案件一并移送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处理,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未取得渣土准运证、撒漏渣土污染路面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将情况抄告建设部门,建设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公安部门对超载行为进行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对无工程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罚;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查看道路监控视频,发现本案运输单位曾多次将渣土倾倒至一国有收储土地上,城市管理部门将此情况抄告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加强对该收储土地的管理。

    城管分局

    负责做好工程渣土准运证许可审批及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登记审核工作,对工程渣土运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查无证运输、撒漏渣土污染路面等行为,组织开展非法渣土处置场地清理整治;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把渣土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审核建设、施工单位渣土清运、处置合同。

    区规划建设局

    督促建设单位把渣土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审核建设、施工单位渣土清运、处置合同;督促建筑工地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做到净车出场。

    公安局

    负责严格查处未实施密闭改装的工程车及农用车违法清运渣土的行为;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交通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对工程渣土处置场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城市地面标高和区域控制标高进行规划研究,提出渣土回填利用意见。

    餐饮服务单位监管

    卫生局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及食品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某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餐饮服务,需分别向消防部门申请取得消防审查意见和环保部门申请取得环保审查意见后,向卫生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城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环保局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环境保护监管,负责餐饮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城管分局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理及油烟排放的行政处罚权。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环保局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经营场所边界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三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联合执法行动。对城市声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明确区域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1111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案例1:居民小区附近某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致电环保局得知该工地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再致电城管分局,由城管分局进行查处。
     
    案例2:园区某一酒吧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徕顾客,并在酒吧使用高噪声设备,直接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群众投诉到环保局,环保局告知投诉人此项工作由城管分局负责处理。根据噪声法相关规定,该酒吧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徕顾客的行为由公安局负责查处,根据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后的部门职责规定,该酒吧内使用高噪声设备造成扰民的行为由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环保部门要对其噪声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并检查该酒吧是否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形成多部门管理的局面。

    公安局

    负责在中心园区内实施机动车禁鸣,增设并完善禁鸣标志和标牌。负责监督管理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而产生的噪声污染;负责监督管理园区公共场所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 

    城管分局

    负责查处:在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所使用发电机噪音扰民的环境违法行为。2200至次日清晨6:00期间违规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音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环保局

    负责园区空气质量动态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组织建设大气污染预警体系;负责园区工业大气污染源监控管理,环境执法监察;组织实施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联合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与商务局共同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园区油气回收治理;督促水泥、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长发【201421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治理雾霾工作须全县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才能卓有成效。县环保局负责工业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并对信息的准性负责;县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园区露天烧烤日常监管,负责渣土运输、园区道路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淘汰园区黄标公交车和出租车;县公安局负责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并协助淘汰黄标车,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制度;县农业局负责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等。如:城管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我县城郊乡罗宦村附近有垃圾焚烧行为。城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进行垃圾焚烧的当事人进行了初步情况了解,将火扑灭,并将该情况向环保局进行告知。环保局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区规划建设局

    负责园区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协助混凝土搅拌站、水泥搅拌站的搬迁和监督管理。

    工信局

    负责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燃煤退出,建设集中供热(冷)设施;按政策要求组织实施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淘汰关闭工作;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工作,推进水泥、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城管分局

    负责园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含渣土、砂卵石等)运输审批管理、负责道路冲洗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监督。

    交运局

    推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营运汽车;负责组织淘汰园区黄标公交车和出租车;督促园区油罐车业主单位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商务局

    负责组织和协调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

    农业局

    牵头组织督促各乡镇政府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农作物秸秆机械收割还田、堆沤还田以及秸秆腐熟剂的应用。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教育局

    将学校饮食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与市食品药品管理局联合开展学校饮食卫生安全检查,配合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教育局和卫生局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国考期间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设立考点的详细地址、考生人数、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情况等相关信息与卫生局沟通。卫生部门在考

    前开展学校食堂、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单位、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以及考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全面检查,认真排查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考点及考生就餐点的巡查,及时收集整理考生及家长反映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大型活动期间和中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疑似或确定的食物中毒事件。

    城管分局

    负责校园周边无证流动摊贩的取缔、整治。

    卫生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协调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食堂餐饮服务行政评估、风险监测及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教育局

    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针对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不法分子校园行凶事件,教育局召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综治办要求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财政部门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经费纳入预算;教育局认真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演练;公安部门开展对特殊人群的排查和稳控工作,加大上学、放学期间的校园安保力量;根据事件的处置,提出加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安全防范能力。

    公安局

    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侵害师生、幼儿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组织力量快侦快破。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处置各类治安问题。加强对学校内保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流动人口、出租场所、娱乐场所的治安整顿,坚决铲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强化交通整治,突出加强学生用车整治,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门口交通警示牌、斑马线等交通警示标志的设置,增加主要时段交警执勤力量。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有针对性地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逃生自救演练等活动,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司法局

    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校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培训法制副校长工作,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校工作;积极指导、排查、调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矛盾纠纷。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交运局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行动。

    文体广局

    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引导师生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取缔中小学校周围200米以内的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取缔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

    城管分局

    依法取缔和拆除校园门外侧50米内违章建筑和流动摊点,严禁占道经营、随意张贴、悬挂各类广告牌,着力对校园周边脏、乱、差现象进行重点整治。

    工商局

    依法规范校园及周边各类经营场所的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和服务业市场的监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市场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依法查处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区规划建设局

     

    牵头负责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工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3]31号)、     《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验收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3]13号)

    某公司要建一个项目,在项目核准阶段由发改局负责,在规划许可阶段由规划局牵头,在供地许可审批阶段由国土局牵头,在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阶段由住建局牵头,其他联办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及竣工验收。(规划处)

    国土局

    负责供地许可审批及牵头供地许可审批阶段。

    区城管分局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环卫设施前置审核及竣工验收。

    卫生局

    负责对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医疗场所、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校舍、食品生产场所等按三同时原则开展卫生学评价及联合验收审查工作

    人防办

    负责人防工程的审核及竣工验收

    气象局

    负责防雷装置的资料审查与竣工验收

    公安交警大队

    负责城市道路相关内容的审批

    水务局

    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区规划建设局

    负责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户外广告管理

    城管分局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负责园区户外广告工作的督查、考核、指导;负责查处户外广告设置人未按户外广告设置证件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负责户外广告重大违法案件的直接查处。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08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4】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14】68号)

    某公司想要设置户外广告,必须要得到规划局规划许可后,到城管执法局申请设置许可,还要向工商局户外广告申请发布许可。

    区规划建设局

    负责组织编制园区户外广告规划

    工商局

    负责全县户外广告发布许可


    二、规划建设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县公安消防支队依法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办理行政许可。依法对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某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不停止施工,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抄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规划局依法处理。
    区规划建设局严把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许可关。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指导、监督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实施规划行政许可时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前置审批条件严格把关。依法拆除影响城市消防安全条件的违法建筑。指导、监督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2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区城管分局负责全县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创建绿色建筑工地;负责混凝土搅拌站、水泥搅拌站的搬迁和监督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含渣土、砂卵石等)运输审批管理、负责道路冲洗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监督;负责道路冲洗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长发【2014】21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治理雾霾工作须全县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才能卓有成效。县环保局负责工业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并对信息的准性负责;县城管局负责城区露天烧烤日常监管,负责渣土运输、城区道路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淘汰城区黄标公交车和出租车;县公安局负责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并协助淘汰黄标车,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制度;县农业局负责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等。如:城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我县城郊乡罗宦村附近有垃圾焚烧行为。城管局执法人员对进行垃圾焚烧的当事人进行了初步情况了解,将火扑灭,并将该情况向环保局进行告知。环保局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区规划建设局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工程项目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建设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参与协调处理因拖欠工程款或工程结算纠纷而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
    县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本行业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协助人社部门处理所监督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参与和协助人社部门处理所出资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
    县公安局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对因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依法处理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县人防办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加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县法院路口地下过街通道工程,根据相关依据,该项目应兼顾人防要求。县住建局组织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县人防办参与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到人防窗口报建,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再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然后办理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手续。县人防办对人防设备设施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县住建局对工程主体和整个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并组织质量监督和验收。
    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县地下空间、综合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建设工程管理;审核发产权证
    4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区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及竣工验收;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环卫设施前置审核及竣工验收《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3]31号)某公司要建一个项目,在项目核准阶段由发改局负责,在规划许可阶段由规划局牵头,在供地许可审批阶段由国土局牵头,在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阶段由住建局牵头,其他联办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验收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3]13号)
    县卫生局负责对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医疗场所、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校舍、食品生产场所等按“三同时”原则开展卫生学评价及联合验收审查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审核及竣工验收
    县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的资料审查与竣工验收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城市道路相关内容的审批
    县水务局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5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县安监局协调和指导建筑施工在内的工程建设和非煤矿山井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某市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座城市商贸综合体,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住建部门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 市监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广告经营资格监管责任清单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应当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三)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登记、合同、档案制度;

    (四)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五)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广告监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广告监测。

    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

    (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企业公示信息监管责任清单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二)企业年度报告;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二)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定向监督检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责任清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检工作权限。省工商局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县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样品抽检和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经省局授权不得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商品抽检工作。

    (二)制订抽检计划及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当提前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及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工作计划应当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三)抽检工作程序

    1、实施抽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抽检。

    2、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开展检验工作,要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抽样地工商部门和被抽样的经营者,被抽样的经营者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由抽样地工商部门负责送达。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3、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监督检查活动监管 责任清单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规定:监督抽查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的针对性检查。为正确履行该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宁乡县辖区内生产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被抽查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识明示指标等质量评价要求,县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抽查;根据消费者、有关组织的反映适时组织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或针对某种类产品的安全性指标开展风险监控监督抽查。

    2、监督抽查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一般一年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及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3、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工作质量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规程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2、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3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3、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4、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追回、修理、更换等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5、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6、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7、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8、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9、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应当与承检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书,并监督其检验工作质量。

    10、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11、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编制本级监督抽查计划、确定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制定监督抽查方案。

    2、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3、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

    1)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2)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5)不得抽样的情形:

    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6)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4、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确定的评价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1)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2)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3)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4)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要求寄送。

    5、抽查中几种情况处理

    1)异议处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2)拒检处理。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6、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1)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3)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

    责任清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61类产品。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督促获证企业持续稳定的提高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落实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日常检查;

    (二)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较多的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监督检查措施

    (一)不定期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

    (二)不定期根据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对获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组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企业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八)符合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二)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较多的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检查;

    (三)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计量技术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责任清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计量授权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1、建立在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是否在有效期内。

    2、计量授权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

    4、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5、是否严格按照检定规程规定开展检定。

    6、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7、持有计量检定员证的数量是否满足法律和工作量的要求。

    8、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

    9、是否完成授权部门规定的检定工作量并上报有关信息,是否完成完成授权部门交代的其他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实施现场检查的机构我县一般不少于2家。

    2、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机构的授权。具体如下:

    1、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

    (2)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3)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2、未经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现场检查。在组织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根据自查情况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机构现场可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质监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检查的要质监部门督促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整改完成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责任清单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地级市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4.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过失属实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其中,每年1220日至次年320日为冬春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每年820日至1010日为夏秋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

    (六)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五、监督检查程序

    质监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责任清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修理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行为。

    2、是否存在假冒侵权或假冒许可证标志、编号等行为。

    3、生产的产品与批准的型式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产品性能发生变更后而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行为。

    5、是否存在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为的。

    6、是否存在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行为。

    7、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标注是否正确。

    8、制造的计量器具是否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合格。

    9、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质监局统一负责全县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具体承担本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采用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2、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撤回、撤销、注销许可证、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切实履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获证的计量器具(含国家重点、非重点管理)生产、维修企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汇总后报告县质监局。

    6、将本县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局。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行政审批等事项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管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审批、审核等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二)实施行政职权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是否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行政职权的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职权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六)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

        (七)是否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定并认真执行。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部门对行政职权案卷进行自查自评,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改正,并形成行政职权办理案卷自查报告。

        (三)党群工作局根据行政职权办理案卷自查报告,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并分别区向内设机构反馈。

        (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组织调查。行政职权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自查自纠,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原行政审批意见:

        (一)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

        (二)适用法律不正确;

        (三)行政职权程序违法或者不当。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使行政职权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4、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许可事项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性)的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管分局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园区内商业经营宣传活动中,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监督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园区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项目进行日常巡查,由规划建设管理局城管处工作人员实施。

    2、重点检查。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由规划建设管理局城管处依法进行查处。

    3、开展专项整治。由城管分局实施。

    4、根据数字化城管上传案件、市民投诉举报情况,及时开展检查和执法。

    5、依法严格执法,及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严格把好审批环节,依法依程序实施审批。

    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月有重点的实施监督检查。

    3、每天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4、严格执法,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交由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方案。根据上级部署、日常巡查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组织检查。行政审批科牵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审批项目要件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

    3、制作书面文书。对被检查单位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现场人员确认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设置现场存在超出行政许可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交由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2、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交由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事项监管制度

        单位名称: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管分局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3]第7号)、《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第2号)、《宁乡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33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宁乡县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和个人、通过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条件认定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情况;

    2、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出入口硬化、围挡、除尘、照明、车辆清洗、排水、消防等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携带运输路线、时间运行核准证并按日申报情况,运行线路、时间、倾倒地点是否与核准、申报内容相符;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装置、栏板高低、专用前后牌照、车身喷印公司名称、车载定位系统运行、车辆容貌等情况;

    5、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制度、证照、车辆及员工保险、专用停车场、车辆维修、停放等情况;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搞好日常巡查。由城管分局工作人员和镇(街)城管办公室工作人员实施。

    (二)加强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中心园区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消纳场、道路运输等情况。

    (三)开展联合执法。由城管分局牵头,组织县交运局、公安交警大队、县渣土办和园区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四)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由城管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专项行动。

    (五)根据城管数字化指挥中心派遣、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及时开展检查和执法。

    (六)依法严格执法,及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检查方案。

    (二)下发检查通知。

    (三)安排2人以上工作人员开展检查,检查时向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处置工地管理、设备设施等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由规划建设管理局城管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对于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改变运输线路、乱倒、污染道路等违法行为的,由规划建设管理局城管处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于涉及超限超载、车辆证照不齐、车辆无牌照、套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管分局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提升户外广告的品味,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宁乡园区控规区、重要交通沿线、风景旅游区、区域主要交通出入口等,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宁乡县(经开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宁乡县(经开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的行为;

    3、是否存在到期户外广告设施、宣传栏等未按时拆除的行为;

    4、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

    5、是否存在在园区悬挂经营性横幅、条幅、跨街横幅广告的行为;

    6、是否执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需进行检验合格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城管分局对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及临时性广告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有重点的实施监督检查。

    2、及时通报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3、定期组织召开户外广告管理情况通报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广告设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3、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要求业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4、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应要求及时拆除或补办续批手续;

        5、依法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给予罚款、拆除等处罚。

     


    规划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目录

     

    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事项监管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四、质量监督检查事项监管

    五、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事项监管

    六、在建建筑节能工程事项监管

    七、新建绿色建筑实施情况事项监管

    (八)园区园林绿化维护监督管理制度

    (九)行政审批等事项监督管理制度

    (十)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性)的监督管理制度

    (十一)临时挖掘和占用公共场地、街道两侧和园区道路的审批与监管制度

    (十二)依附于园区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与监管制度

    (十三)燃气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宁乡高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划审批图纸施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设位置复验。到施工现场对建设项目坐标进行检查。

    日常巡查。

    竣工检查。到现场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建设项目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宁乡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作为宁乡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授权对宁乡高新区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宁乡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参与对全区建设项目的监督巡查,对建设项目建设位置复验、日常巡查、竣工检查。

    3、执行监督巡查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对巡查现场存在的问题当场告知项目负责人,并确认签字要求及时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巡查中发现建设项目未按原审批规划图纸进行建设,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对其进行查处。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宁乡高新区范围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2、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4、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常规监督检查:由安监站监督工程师对所负责工程的安全日常巡查;

    2、专项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安监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

    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法规科。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2、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宁乡高新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是否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

    2、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和施工许可证人员是否一致;

    3、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用途及参建责任主体资质、资格等是否与原审批相符;

    4、建设单位有无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5、项目发生变更、延期,是否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等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适时开展发证前踏勘、专项检查及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发证前踏勘:颁发施工许可证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

    2、专项检查:结合质量、安全、执法季度检查进行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主要检查施工许可办理情况和《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3、执法巡查:巡查在建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情况,以及《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进入施工现场执法需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对象检查内容。

    2、核实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与现场实际符合情况。

    3、形成现场检查记录,并由被检对象签字确认。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或由法规科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四、质量监督检查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宁乡高新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区规建局不定期对全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区规建局对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季度检查

    (二)开展飞行检查

    (三)开展监督规范化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责任主体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区规建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

    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5.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9.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0.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3.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4.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6.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8.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宁乡高新区范围内在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是否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

    (二)使用的墙体材料产品是否具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符合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的相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实地核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现场核查,主要对申报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以及针对有被投诉违法使用墙体材料情形的建设项目。

    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对象为申报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和有被投诉违法使用墙体材料情形的建筑工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投诉立案通知;

    (二)现场检查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实墙体材料产品来源和相关证书,对无法提供相关产品来源和证书的进行现场抽样取证;

    (三)听取企业情况说明;

    (四)反馈检查情况;

    (五)作出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规定的,告知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和办理程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所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1、使用未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产品的;

    2、未经现场核验,擅自进行粉刷遮盖的;

    3、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4、擅自印刷、涂改认定证书或使用倒卖、租借和转让他人认定证书的。

    (三)对违法使用墙体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经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 按照核查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在建建筑节能工程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宁乡高新区范围内在建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

    (二)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行为是否符合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要求;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销售现场及合同的节能信息公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资料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施工现场、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宁乡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提供在建节能项目清单;

    (二)检查组集合后再随机抽取项目;

    (三)赴现场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检查;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五)问题较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

    (六)项目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项目存在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为的,对责任主体进行约谈;

    (二)项目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经约谈确认违反情节严重的,将现场检查及约谈资料上报至市住建委,按相关违反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七、新建绿色建筑实施情况事项监管

    一、核查对象

    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的项目

    二、核查内容

    (一)项目设计是否达到绿色建筑星级要求;

    (二)项目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了施工,主要绿色建筑技术是否实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长沙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对《长沙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中要求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的项目对其绿色建筑标识情况及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现场核查,主要对项目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及主要绿色建筑技术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一般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

    四、核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绿色建筑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二)依据项目设计文件、绿色建筑实施方现场检查主要绿色建筑技术是否按要求实施到位;

    (三)对未按要求实施绿色建筑技术的督促完善和整改。

    五、核查处理

    (一)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予以确认;

    (二)对未按要求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报宁乡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园区园林绿化维护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园区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的园区环境,实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衔接,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宁乡高新区范围内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园林维护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办公场所,人员、机械设备配备,以及人员参保等情况;

    2、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维护作业标准执行情况;

    4、园区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的维护情况;

    5、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6、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7、数字化城管园林案件、市民投诉处置情况;

    8、应急处理突发事件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

    9、园林绿化维护人员工资福利发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由宁乡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2、专项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监督检查由规划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月有重点的实施监督检查。

    2、对园林绿化维护企业实施考核,坚持每月通报考核结果。

    3、制定并实施经济奖惩制度。

    4、定期组织召开园林维护作业讲评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督查人员每天进行日常督查,督查作业质量、作业操作规范、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情况。

    2、督查人员记录督查日志。

    3、规划建设局下发整改通知。

    4、园林维护公司整改问题。

    5、督查人员组织整改情况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区域、路段绿化维护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考核标准予以扣分罚款处理。

    2、对园林维护公司人员和机械设备未按操作规范作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考核标准予以扣分罚款处理。

    3、对园林维护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按考核标准予以扣分罚款处理。

     

    九、行政审批等事项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审批、审核等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二)实施行政职权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是否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行政职权的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职权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六)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

    (七)是否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定并认真执行。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部门对行政职权案卷进行自查自评,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改正,并形成行政职权办理案卷自查报告。

    (三)党群工作局根据行政职权办理案卷自查报告,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并分别区向内设机构反馈。

    (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组织调查。行政职权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自查自纠,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原行政审批意见:

    (一)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

    (二)适用法律不正确;

    (三)行政职权程序违法或者不当。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使行政职权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4、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许可事项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性)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宁乡高新区范围内商业经营宣传活动中,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监督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园区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项目进行日常巡查,由宁乡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实施。

    2、重点检查。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由规划建设局城管处依法进行查处。

    3、开展专项整治。由规划建设局实施。

    4、根据数字化城管上传案件、市民投诉举报情况,及时开展检查和执法。

    5、依法严格执法,及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严格把好审批环节,依法依程序实施审批。

    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月有重点的实施监督检查。

    3、每天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4、严格执法,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交由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方案。根据上级部署、日常巡查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组织检查。行政审批科牵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审批项目要件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

    3、制作书面文书。对被检查单位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现场人员确认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设置现场存在超出行政许可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交由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2、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交由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临时挖掘和占用公共场地、街道两侧和园区道路的审批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宁乡高新区范围内申请开挖道路单位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开挖施工单位是否具有资质;

    2、是否按审批要求施工;

    3、是否按要求对道路进行恢复。

    三、监督检查方式

    未开挖前进行现场踏勘,开挖过程及道路恢复后进行现场督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核查施工单位资质;

    2、按照审批图纸对施工过程进行核查;

    3、按照相关标准对恢复道路质量进行验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查验资料;

    2、通知申请开挖园区道路单位及个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道路开挖项目进行检查;

    4、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根据需要向申请开挖园区道路单位及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5、完成后,将该行政许可审批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道路开挖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审批要求施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要求进行开挖,但未按要求进行道路恢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依附于园区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宁乡高新区范围内申请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规划部门文件;

    2、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按审批要求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

    查阅相关文件并进行现场查看。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检查规划部门相关文件;

    2、按照审批要求现场施工检查;

    3、建设完成后进行检查验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查验资料;

    2、通知申请依附于园区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单位和个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建设中及完工后现场进行检查;

    4、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根据需要向申请依附于园区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5、完成后,将该行政许可审批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许可,擅自在园区道路中建设各种管线、杆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审批要求施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燃气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燃气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燃气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建设手续(施工许可,劳务及专业分包)办理情况;

    2、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3、施工、监理项目班子人员是否到位;工地现场安全台帐是否齐全;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

    4、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5、施工用电是否规范;

    6、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个月1次。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对宁乡高新区范围内开工的燃气工程全覆盖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6次安全隐患排查;4次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工程重点督查;

    (二)飞行检查:对违法违章工程进行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邀请的社会专家;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项目、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项目、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项目、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法规科进行行政处罚。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
    1工业地产标准厂房项目确认对园区内从事工业标准地产的公司进行审查宁乡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87802079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指导督促园区内企业对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救援立案的备案宁乡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87802079
    3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按国家信息安全法的要求,对园区内信息工程项目进行审核宁乡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87802079
    4项目向上申报对经信、发改、科技部门的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审查宁乡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87802079
    5工业用地挂牌投资强度审查按企业入园区合同要求,对园区内工业用地挂牌投资强度进行审核宁乡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87802079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城市管理和执法宣传

    不定期开展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宣传活动。

    城管分局

    87895892

    2

    城管咨询、投诉电话87895892

    受理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咨询、投诉等。

    区规划建设局

    87895892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部门(单位)服务事项主要内容联系电话
    1规划建设局法规宣传不定期开展城乡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政策等宣传活动。87802076
    2规划建设局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指导供水企业开展预警预报与水质监测。87802076


    办公室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
    1项目工程的档案管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负责高新区内规划、城建、房政、城管、市政等资料和文件档案的管理工作。区办公室87806222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变更初审

    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宁乡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商务窗口

    0731-88981888

    2

    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申报

    区域内已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外资企业进行网上联合申报

    宁乡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商务窗口

    0731-88981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