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八条措施
宁政发〔2020〕2号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长沙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全市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疫情防控支持
各企业在尽力组织且科学节省使用防疫物资的前提下,确有防疫困难的,由园区和乡镇(街道)予以保障。园区和乡镇(街道)要安排专人一对一蹲点帮扶企业,及时解决疫情防控和生产难题。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力度,发现疑似疫情及时采取措施。[责任单位: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二、交通物流支持
企业遇到运输困难的,由园区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复工过程中,需接回相对集中员工又确有困难的,由园区予以组织保障。(责任单位: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市交通运输局)
三、水电气费支持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0年2月、3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费用,按10%的额度进行补贴,补贴费用由园区和市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长沙(中国水务)有限公司、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市供电公司]
四、房租减免支持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性用房且无租金违约拖欠行为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责任单位: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
五、招工稳岗支持
园区和人社部门要迅速启动多种形式的招工招聘,密切关注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企业用工需求,为新员工上岗健康体检开通“绿色通道”,切实为企业解决招工困难。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六、税收“减免缓”支持
根据湘税发〔2020〕14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减税降费及税收优惠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疫情期间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免予税务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七、社保“减免缓”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疫情期间,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实行先收后返,不影响缴费个人的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八、金融信贷支持
各银行机构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制造业和民营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鼓励银行机构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优先保障其本年度到期贷款的续贷需求,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保险机构对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涉企险种不得盲目拒保或中断承保。鼓励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下调担保费率不低于1%,倡导市域内社会融资担保机构同比例下调担保费率。(责任单位:市金融事务中心、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市工信局、市国资集团、人民银行宁乡支行及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
本措施自2020年2月7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止。如上级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