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受理: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审查工作细则见附件1-2)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登记管辖范围的,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决定: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发照:对准予登记的申请,当场发放《营业执照》;对不予登记的,退回资料,出具《驳回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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